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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点2015年“互联网+农业”领域促进农民增收政策
  • 时间:2016-06-08 来源: 点击:769504
  •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2月1日)

      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15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2015年2月4日)


      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稳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科技运用水平,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强农业法治建设,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保险支农。争取资金用于金融支农试点。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2015年2月11日)


      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2014年进行3个整省和27个整县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


      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2015年5月22日)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二是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2015年5月28日)


      规划综合考虑各地农业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生态类型和发展基础等因素,将全国划分为优化发展区、适度发展区和保护发展区等三大区域,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分类施策。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2015年6月2日)


      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扶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仓储及冷链物流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探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发挥供销社的优势,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搞好产销对接,农社对接,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农业部:《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纲要》和《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15年6月17日)


      纲要:重点明确产地市场发展布局。提出“四个衔接”。即产地市场发展要与现代农业体系发展相衔接;产地市场布局要与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相衔接;产地市场建设要与一二三产业发展相衔接;产地市场要着重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实施相衔接。重点是不同地区、不同产品三级市场体系(全国性、区域性、田头)的布局条件、布局依据和实现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2015年6月21日)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2015年6月30日)


      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2015年8月7日)


      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


      农机机械化管理司:《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2015年8月17日)


      到2020年,力争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8%以上,其中三大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均达到80%以上,机械化植保防治、机械化秸秆处理和机械化烘干处理水平有大幅度提升。在主要农作物的优势生产区域内,建设500个左右率先基本实现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示范县;在有条件的省份整省推进,率先基本实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


      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15年8月28日)


      推进城乡流通网络一体化。统筹规划城乡商业网点的功能和布局,提高流通设施利用效率和商业服务便利化水平。整合商务、供销、邮政等各方面资源,加强农村地区商业网点建设。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革命老区市场建设的支持,保障居民基本商业服务需要。


      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为重点,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逐步增加可追溯商品品种。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供销合作总社等10部门:《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年9月1日)


      根据我国各地经济社会、交通区位、人口分布、农产品流通基础等因素,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部署和全国主要商业功能区、农产品优势产销区分布,在全国农产品生产、集散和消费集中区域布局100个左右全国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和8个市场集群,依托市场集群形成“三纵三横”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与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相对接,形成全国网与区域网相结合、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实体网与虚拟网相结合、批发网络与零售网络相结合的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


      农业部、共青团、人社部:关于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的通知(2015年10月28日印发)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创新一系列方针政策,以促进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农村青年为主体,以县(市)乡(镇)为重点区域,支持农村青年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民俗民族工艺产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流通与电子商务、养老家政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等农村一二三产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策扶持、产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加快形成有利于农村青年创业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农村青年创业者活跃起来,以产业促创业、创业促增收、创新促发展,成为创业兴业、致富一方的新型农民,为推进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年11月2日)


      到2020年,农村各类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农村基层组织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


      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领域


      《2015年中央政府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3月17日)


      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


      商务部办公厅:《2015年电子商务工作要点》(2015年4月3日)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发挥电子商务拓市场、促消费、带就业、稳增长的重要作用,突出创新驱动,促进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电商国八条)(2015年5月4日)


      推动转型升级,创新服务民生方式,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


      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2015年5月13日)


      提出将培育200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60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培育150家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推动建设100个电子商务海外仓、指导地方建设50个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年5月11日)


      海关将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将实现全年(365天)无休日的作业时间。此外,海关还设下了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通关时限要求。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15年5月14日)


      1.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2.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3.持续创新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4.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5.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


      工信部:推14条举措推进网络提速降费(2015年5月15日)


      14条举措体现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高网络速率方面,有效降低网络资费、持续提升服务水平方面,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强化组织落实方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6月20日)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给出政策支持,包括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提供积极财政金融支持等。


      国务院:《“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2015年6月24日)


      明确了推进“互联网+”,促进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若干能形成新产业模式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任务,并确定了相关支持措施。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4日)


      明确了11项重点行动。分别是“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智慧能源;“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益民服务;“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便捷交通;“互联网+”绿色生态;“互联网+”人工智能。


      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2015年8月21日)


      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在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农村就业、带动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5年9月5日)


      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带动社会公众开展大数据增值性、公益性开发和创新应用,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农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5年9月23日)


      到2018年,农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制度体系和政策环境基本健全,培育出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电子商务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对完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体系、提升消费需求、繁荣城乡经济的作用显著增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2015年9月29日)


      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发展,技术驱动下的商业模式创新层出不穷,线上线下互动成为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之一,成为促进消费的新途径和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的新亮点。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互动,对推动实体店转型,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扶贫政策


      习近平:强调坚决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2015年1月24日)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2015年2月1日)


      增加农民收入,要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扶贫项目审批权原则上要下放到县,省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习近平:用组合拳确保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2015年5月27日)


      习近平: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2015年6月18日)


      财政部、商务部:20亿专项资金扶持老区电子商务(2015年7月6日)


      财政部、商务部公布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200个示范县名单,计划安排20亿专项资金进行对口扶持,发展当地农村电子商务。


      商务部:第二批电子商务进村示范县倍增每县1850万(2015年7月24日)


      2015年每个示范县将获得1850万元的财政资金。年底将对这些示范县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县,2016年继续安排资金150万;评估不合格的将收回全部财政资金。


      财政部:财政拨20亿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15年7月29日)


      中央财政已拨付2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旨在促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国务院:要求借助电商精准扶贫(2015年9月14日)


      国务院扶贫办国际合作与社会扶贫司巡视员曲天军近日表示,将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体系,能有效提高扶贫绩效,国务院扶贫办将着力推进电商扶贫工程。


      农业物流领域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6日)


      提升农村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快县级农村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乡村农村物流信息点服务功能。提升农村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村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农资经营企业、邮政和快递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利用条形码和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进对货物交易、受理、运输、仓储、配送全过程的监控与追踪,并加快企业与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鼓励农村物流企业积极对接电子商务,创新O2O服务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2015年7月29日)


      探索建立创新驱动的流通发展机制。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拓展业务领域和范围,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完善政府监管方式,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支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相互融合,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发展,创新批发、零售供应链管理,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探索建立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对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建立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的功能。


      发改委:《关于加快实施现代物流重大工程的通知》(2015年8月3日)


      物流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引领社会资本重点投向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自贸区等国家战略相匹配的物流工程。农产品物流工程:重点是建设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冷藏保鲜、冷链运输等设施。电子商务物流工程:重点是电子商务仓储配送基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建设等。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23日)


      到2020年,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联通国际的服务网络。产业规模跃上新台阶。快递市场规模稳居世界首位,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快递年业务量达到500亿件,年业务收入达到8000亿元。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快递企业自主航空运输能力大幅提升,建设一批辐射国内外的航空快递货运枢纽,积极引导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快递企业。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寄递服务产品体系更加丰富,国内重点城市间实现48小时送达,国际快递服务通达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服务满意度稳步提高。综合效益更加显著。年均新增就业岗位约20万个,全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日均服务用户2.7亿人次以上,有效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农村金融领域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5日)


      培育社会征信机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发展征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意义。《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后附名单)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征信机构要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准备和完善,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其中涉及8家征信机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人民银行:《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13日)


      《指导意见》强调移动金融是丰富金融服务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推动移动金融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有利于拓展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明确了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方向性原则,即遵循安全可控原则、秉承便民利民理念、坚持继承式创新发展、注重服务融合发展。


      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南疆四地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意见》(2015年2月12日)(扶贫金融政策)


      《意见》共分六部分二十二条,分别从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扩大信贷投放;深化间接融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支持保险业发展,提高保障水平;加快金融创新,落实向西开放战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支持南疆地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对南疆四地州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完善金融扶贫开发政策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支持南疆企业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业务创新,并在支付环境、国库服务、征信体系、反恐怖融资、货币发行、人才成长激励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川省人民政府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成都市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7月22日)


      成都市是全国首批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委大力支持下,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在建立农村产权制度、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以及探索城乡一体化的金融改革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成效较为显著。在成都实施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对探索符合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要求的金融改革创新,强化农村金融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将起到重要的示范带动效应。


      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7月22日)


      《暂行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在风险管控上,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及时予以调整;此外,在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也都有提出明确的要求。


      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31日)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网络业务准入机制、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准入与管理、业务管理、风险防范、客户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稿,被誉为最严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


      该规定主要针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定义、借贷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方式、合理的借贷利息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和法院审理判决依据,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项规定重新定义了网络借贷(主要指P2P业务)的合法性,并指导网络借贷业务趋向健康发展。随着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5年8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9月7日)


      2015年央行“双降”时间表


      1、2015年2月4日降准


      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2015年2月28日降准


      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


      3、2015年4月19日降准


      央行宣布自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4、2015年5月10日降准


      央行宣布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个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5、2015年6月28日降准降息


      定向降准:面向“三农”、“小微企业”、“财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针对性地对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对“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进一步鼓励其发挥好提高和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作用。


      降息:下调基金利率0.25个百分点。自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个档次贷款及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6、2015年8月26日降准降息


      降息:央行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个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同时,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


      降准:普降定降。央行决定2015年9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额外降低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额外下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鼓励其发挥好扩大消费的作用。


      7、2015年9月6日降准


      2015年9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额外降低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8、2015年10月24日降准降息


      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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